2007年6月15日 星期五

多項稅則修法 個人無法再利用債券避稅

多項稅則修法 個人無法再利用債券避稅

更新日期: 2007/06/15 03:00

立院今天完成多項稅則修法。包括,基於維護稅制公平、修正所得稅,未來發行權證券商得扣除避險成本後,再依所得課稅。另一方面,避免個人利用債券避稅,修法改採分離課稅,而且不併計在綜合所得稅,未來,個人將無法再利用債券來避稅。


(蔡佩芳報導)


根 據現行條文規定,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利息所得,可以併計綜合所得稅總額;但修正後改為「分離課稅」,從今年一月一日開起,利息所得依規定扣繳 稅款後,不可再併計綜合所得稅,也不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規定。立委劉憶如表示,分離課稅稅率雖低,但至少能保障政府課得到債券持有人的稅金。


所 得稅另一個修法重點,讓發行權證券商得扣除避險成本後再依所得課稅,劉憶如表示,依現行規定是政府依券商的收入而不是成本來課稅,導致券商多繳稅金,不願 發行權證。修正後,劉憶如認為,雖然無法預估將帶動多少權證市場發行量,但必須和股票市場合併看待,希望修法可以健全台灣資本市場發展,帶動股票市場成 長。


另外,回應大法官釋憲,立法院也三讀通過所得稅法、貨物稅條例及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原本對產製廠商未依限申報納稅者,加徵百分之十滯報金、百分之二十怠報金規定,修正為不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及九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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