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30日 星期五

不准包生包死 醫院不得辦告別式


不准包生包死 醫院不得辦告別式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 2007/03/30 05:09 記者: 林庭瑤/台北報導



「包生又包死」的醫院,未來恐將觸法。內政部昨天通過「殯葬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新設立的醫院內不得再有告別式、入斂等設施,否則處三十萬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得連續罰;至於已設殯殮設施的醫院,則有五年緩衝期,但不得擴大其規模。


新法也明定,已設殯葬設施的醫院五年後仍不改善,政府得處連續罰,若情節重大或是拒不遵從者,得令醫院停止營運或強制拆除,而強制拆除費用,則向醫院徵收。


違者最高罰一五○萬 得連續罰


榮總系統、三軍總醫院等醫院,長年來為服務無子嗣的榮民,在醫院裡頭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卻常被人詬病遭業者壟斷,有鑑於此,內政部大幅翻修「殯葬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讓醫院回歸專業,僅保留太平間單純處理屍體冷藏,與殯葬業者徹底切割。


新法規定,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也就是不能在院內辦告別式、入斂等儀式,否則依法可處三十萬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並得連續罰。


至於某些已核准的醫院,在新法實施後有五年緩衝,醫院得自行或委由他人經營。自行經營者,必須明定服務項目及收費基準,並公開展示;委託他人經營者,醫院應於委託契約內,明定服務項目、收費基準及應遵行事項。除非經消費者同意支付項目之外,不得額外請求其他費用。


已成立殯殮設施者 五年緩衝期


新修正草案對「生前契約」也有大幅度的規範,內政部政務次長林美珠表示,目前對於生前契約的管理,只要求殯葬業者具備一定規模,並將預收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交付信託業管理,難以對消費者有實質保障。


為加強管理生前契約,修正草案中增列,須經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准者,始得販售生前契約,以讓消費者辨識合法業者;規定生前契約業者交付的信託財產動支條件,除履行、解除、終止或另有規定外,不得提領;生前契約業者破產或無法履約時,應退還消費者已繳費用,保障消費者權益。


此外,新修正草案也擴大殯葬服務業負責人的「排黑條款」範圍,增列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等罪者,經一年以上徒刑宣告確定,不得充任殯葬服務業負責人。


至於寺廟、宮院及教會附設公墓及納骨塔,新法實施前已滿十年者可繼續使用。林美珠指出,雖然多數未能現行規定設置,但考量到這是由來已久的宗教文化。新修正草案為配合「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同意寺廟、宮院及教會附設公墓及骨灰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已滿十年者得繼續使用,若有損壞者,得於原地原規模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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