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0日 星期日

遏阻濫權舉發 民眾不再冤大頭

遏阻濫權舉發 民眾不再冤大頭

更新日期: 2007/05/20 04:39 記者: 王己由/新聞分析

高院交通法庭,在陳姓女騎士聲明異議案中,有關警方取締交通違規應負舉證之責的見解,無異宣告警察「說了就算的時代」過去,未來應如同刑案一樣,負起舉證責任,具有督促警察提昇舉發技巧,避免濫權的用意。


整頓交通秩序,民眾絕對支持,但若是以猛開罰單,把民眾當「提款機」的「交通大執法」手段來改善交通,相信民眾一定反對。


逕行舉發違規,因為不是當場攔檢取締,往往引發民眾的爭議。交通法庭受理聲明異議案,有不少是因逕行舉發而起,原因無他,這類違規案件,主要都是依賴開單警察的目擊、舉發就算。


在沒有當場告發下,事後的舉發取締,除非有明確證據,收到罰單的民眾,幾乎心中都是圈圈叉叉、「幹譙」不已,高院交通法庭會指民怨由此而生,正是這個道理。


由於交通違規都是在瞬間發生,賦予警察舉發權力,固然符合實際情況,但交通法庭在受理諸多聲明異議案例中就發現,逕行舉發,有時會變成警察濫用權力的根源。


如民眾不服,拒絕在罰單上簽名,就會被加開不服指揮稽查的罰單,有駕照的陳姓女騎士,就是被無端加開無照駕駛;違規瞬間記錯車號、記錯駕駛人錯罰的情況,更不在少數。


另外,交通燈號轉變瞬間,當事人說綠燈變黃燈前通過,警察則說闖紅燈,號誌變換瞬間,不同時間差,看到的燈號確有不同,誰說了算?


過去,在沒有其他佐證下,交通法庭都以舉發警察的說詞,為唯一判斷依據。但隨著法治的進步,交通法庭對證據的要求愈來愈嚴格,因為警察誤罰、錯罰情況不勝枚舉。受理聲明異議案最多的台北地院交通法庭,近半年就有多件採取舉發警察須負舉證責任的見解,裁定民眾不罰的案例。


陳姓女騎士案,則是高院交通法庭作成警察要負舉證責任的確定見解。依該見解,並非警察不能用逕行舉發方式取締違規,重點在於舉發警察,執勤過程中,有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序。若執勤正確無誤,當然可憑舉發警察的說詞,作為開單告發的依據,否則就得負起舉證責任。


如此見解,並非司法機關無理要求,而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才要求警方負起舉證責任。法有明文下,警方取締違規的手段,自當與時俱進,讓民眾被罰得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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