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2日 星期二

法務部:繼承保證契約債務限定責任溯及適用







法務部:繼承保證契約債務限定責任溯及適用

2008/04/22 17:02:57

(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二十二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二修正草案」,法務部下午發布新聞稿說,條文中增訂在今年一月四日前繼承保證契約債務之繼承人,對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如由繼承人繼續履行該等債務顯失公平者,繼承人僅須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法務部表示,今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四日施行)之民法繼承編第一一四八條第二項增訂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僅須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規定,惟僅適用於修正施行後(即今年一月四日以後)的繼承事件。

至於今年一月四日前的繼承事件,則無上述規定之適用,因此立法委員徐中雄等提案增訂溯及規定,才能適用今年一月四日前的繼承事件。

法務部以今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繼承編第一一四八條第二項規定為例,說明如果父死亡時留有遺產新台幣一百萬元,另外生前為好友兩千萬元債務為保證,如好友於其死亡後始發生不履行債務情形,此時其子得依上述規定僅須以所得遺產一百萬元負清償責任,其餘一千九百萬元則無須負責清償。

法務部說,今天三讀通過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二,則明定今年一月四日前的繼承事件,如有上述情形,且個案上繼承人如繼續履行該等債務有顯失公平者,繼承人僅須以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

不過,因為今天三讀通過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二為溯及規定,為兼顧法律關係的安定性,同條第二項特別規定在本次修正施行前,繼承人如已經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的部分,不可以向債權人請求返還。

法務部說,這次修法對於繼承人及債權人的權益均有所影響,提醒繼承人及債權人注意本次修正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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