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2日 星期二

立院三讀》債務有限繼承 擴及成人溯及既往


立院三讀》債務有限繼承 擴及成人溯及既往


聯合 更新日期: 2008/04/22 16:30 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擴大追溯所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連帶保證債務都僅負「有限責任」,只須清償所得遺產範圍內的債務。



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今年1月剛修正公布,規定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採「強制限定繼承」,但有關繼承保證債務僅負有限責任部分,僅限未成年繼承者可以追溯,修法前已繼承保證債務的成年繼承人並未受到新法保障。國民黨立委徐中雄等人在本屆立院重提繼承編施行法的修法。



上午三讀通過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擴大追溯在新法施行前已繼承保證債務的成年繼承人,也可就所得遺產範圍負清償責任,但在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清償的債務,不可要求返還。



徐中雄表示,法律雖有「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若過去法律並非正義,則遲來的正義還是正義,修法時就應該溯及適用。徐中雄說,現在隱私權意識提高,繼承人未必清楚被繼承人的財務情況,很多成年繼承人發現繼承保證債務時,往往已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聲請時限,加上被繼承人簽訂連帶保證契約時,都放棄先訴抗辯權,導致繼承人幾無救濟管道。



徐中雄說,法律連帶保證人制度,雖然是基於保障債權人的權益,但將風險轉嫁給不知情的繼承人,絕非法律原意。因此有必要修正「不義之法」,讓民法繼承編修正前已發生繼承保證債務事件的當事人,有重生的機會。



儘管民法繼承編上午順利完成三讀修法。不過,審查過程包括司法院及行政院金管會都曾提出不同意見。金管會銀行局組長王亨毅擔心,修法後將使銀行對於借款授信更審慎,不利金融流通與經濟發展;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長簡色嬌認為,該修正案剝奪債權人的權益,成年人保證債務有限責任若也能回溯,對債權人不公平,對信賴法律而已支付債務的繼承者,也不公平。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