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2日 星期二

法務部:523起結婚採登記制 婚姻才有效







法務部:523起結婚採登記制 婚姻才有效

2008/04/22 16:39:15
(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二十二日電)法務部今天表示,今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公證結婚不再發生婚姻效力,當事人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有效。若公開結婚宴客與辦理登記分別進行時,仍以完成登記時發生婚姻效力。民眾應「先登記,再請客」,確保自己的權益。

自由時報報導,「5月23日以後,改登記制,法院公證結婚不會取消」,指稱司法院為因應結婚改採登記制,刻正研修公證法施行細則,為結婚新制實施後,法院繼續辦理公證結婚事項取得法源依據等。不過,法務部為避免各界誤會因此提出說明。

法務部指出,去年五月二十三日由總統公布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準備有兩名以上證人簽名的書面資料,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自今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新法實施後,結婚改採「登記制」,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有效。

法務部表示,新法施行後,結婚當事人如僅前往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結婚,並不符合新法所定結婚的要件,結婚當事人仍須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有效。

法務部說,公開結婚宴客與登記分別進行時,仍以完成登記時發生婚姻效力。若先宴請賓客而未辦理登記,當結婚雙方其中一人突遭變故、導致不能完成登記時,婚姻就不產生效力,對於當事人恐怕不利,因此民眾最好「先登記,再請客」,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不過,新法規定並無溯及既往適用,若是在新法施行前已有效的婚姻,於新法施行後,縱使未辦理結婚登記,只有公開宴客,婚姻效力仍不受影響。

法務部表示,近來有媒體報導「法院公證結婚不取消」,擔心誤導民眾以為公證結婚仍有婚姻效力,因此特別提醒民眾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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